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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後傷情鑑定是什麼時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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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打後傷情鑑定是什麼時候做

被打後傷情鑑定是什麼時候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規定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二、“傷情鑑定”和“傷殘鑑定”有什麼不同?

(一)確定的鑑定時間不同

傷情鑑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而傷殘鑑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後(一般在出院三個月後進行),病人身體狀況比較穩定以後進行,傷者體內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對於不同的委託目的和要求,其鑑定的期限也是不同的:

1.傷情鑑定(輕、重傷及輕微傷)

(1)根據原發性損傷的傷情,傷後便可進行鑑定;

(2)遺留功能障礙的,如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要等到傷情穩定、治療終結後再行評定,一般在損傷後90天內進行。

2.傷殘鑑定(交通事故評殘、工傷評殘等)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二)提出鑑定的機關不同

傷情鑑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鑑定可由當事人、用人單位、交通事故雙方、公檢法等送檢部門申請,委託主體較寬泛。

(三)鑑定意義不同

傷殘鑑定主要在於評判治療終結後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傷殘鑑定的等級直接影響到鑑定的結果;而傷情鑑定在於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

鑑於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損傷程度和傷殘程度的評定上是有一定區別的,也就是說,可以被鑑定為重傷的不一定構成傷殘。因為有些損傷本身可能很嚴重,但經過治療後可能痊癒而不影響功能。

(四)鑑定的標準依據不同

目前司法實踐中,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標準有《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和《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不同的物件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鑑定標準: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適用於職工工傷以外的所有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鑑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鑑定、刑事案件的傷殘鑑定、非因職工工傷的傷殘鑑定、普通傷害案件的傷殘鑑定、其他意外傷害的傷殘鑑定等,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適用於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公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適用於意外險產品或包括意外責任的保險產品中的傷殘保障,用於評定由於意外傷害因素引起的傷殘程度;

而傷情鑑定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制定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司發通[2013]146號)。

(五)使用目的不同

傷殘評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而傷情鑑定則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劃分,即是以輕、重傷或死亡多少人來劃定的。

(六)等級劃分不同

傷殘評定根據對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影響的程度劃分為I級(1級)至幾級(10級),傷情鑑定則根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劃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

被他人毆打,一般情況下是屬於故意打人,在做了傷情鑑定之後,如果傷情是屬於輕傷及其以上的程度,那麼可以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據《刑法》當中的規定,構成本罪的一般是給予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是故意傷害導致被害人死亡或者通過極其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則可以對行為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