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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入室盜竊按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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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入室盜竊按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入室盜竊,顧名思義,指的是進入房間,祕密竊取。我國法律對盜竊犯罪有相關的規定製裁,但是還是有些人想不勞而獲,鋌而走險走上犯罪道路,入室盜竊是怎麼定性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般入室盜竊按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入室盜竊不論數額多少均構成盜竊罪,應的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刑事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入室盜竊認定標準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聯合釋出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盜竊罪的數額標準作了修改: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5000元至2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2、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過、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項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解釋》第4條規定,“對於一年內人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解釋》第6條第1項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9年2月4日釋出的《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結合鐵路運輸的治安狀況和盜竊案件特點,現對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6萬元為起點。

入室盜竊不管盜取的數額大小都可以進行立案,不是簡單是治安問題是刑事問題。普通的盜竊案是根據盜竊的金額進行判刑,盜竊的金額越大,那麼判刑也就越高,盜竊的金額越小那麼判刑也就越低,盜竊金額小的一般情況下屬於治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