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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霸座行為屬於什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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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法行為。從乘客購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與承運機構的客運合同就已經生效,購買車票時選定的車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條款,去乘車就是履行合同。

高鐵霸座行為屬於什麼行為?

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另外,他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高鐵乘坐秩序,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是一種治安違法行為。

從合同的角度來說,每一個人買火車票,售票單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關係,在車票上體現出來的內容,比如座位號就是合同關係中的一個條款,乘客有權利依照合同享受對等的服務。而乘客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

相關處罰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而在最新的民法典中也有對霸座的規定,在民法典中寫明,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

這也就是意味著,如果乘客坐了他人的位子,就屬於合同違約。運輸部門可以就此對乘客進行起訴。以前很多霸座不聽勸導的人,最後一般由民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這也是因為民事規範的缺位,導致了很多問題採取了行政處理的方式來解決,現在被佔座位的乘客同樣可以以合同違約起訴承運機構,以侵犯自己的座位使用權起訴霸座乘客。作為承運機構,有義務保證提供給乘客其購買的座位。

如果將來有人不對號入座,要求霸座的人離開座位,如果說他拒不配合,作為旅客或者是客運服務人他可以報警,公安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霸座的人員處以警告、罰款,嚴重的話還可以拘留。

所以如果當事人他在高鐵霸座,如果是以前是不會處罰的,現在只要是當事人霸座,那麼經過列車員或者是其他乘客的勸說,還是不聽,依然要霸座的這種情況會直接對當事人進行罰款兩百元,而且當事人會被列入名單,半年之內,是不能夠再購買任何火車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