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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破不了案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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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破不了案怎麼處理?

公安破不了案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偵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及時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偵查終結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監督立案後三個月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進展情況。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監督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二、刑事偵查終結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偵查終結的條件是:

1、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已經查清,這是偵查終結的首要條件。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對於犯罪人、犯罪時間和地點、犯罪動機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後果都已經查清,並且沒有遺漏犯罪罪行,沒有遺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人。犯罪事實沒有查清,偵查不能終結。

2、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的確實、充分是偵查終結的一個重要條件,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案件的證據材料來源可靠,經核對無誤,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絡,案內各種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實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

3、法律手續完備。偵查終結時,各種法律手續必須齊全、完備。法律手續是偵查機關辦案的依據,也是對偵查工作的一種監督,是偵查工作質量的保證,所以,只有法律手續完備,才可偵查終結。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通過上面這篇短文,小編給大家分析了公安破不了案怎麼處理這個問題。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該立案,拖延的話,受害人可以到檢察院舉報。如果遲不能破案,案件就成為了懸案,作為受害人,應該協助公安機關提供更多的犯罪證據。同時,也要相信公安機關,不要施加太多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