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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玩手機麻將犯法嗎?

治安管理 閱讀(2.57W)

聚眾玩手機麻將犯法嗎?

隨著國家對社會風氣整頓力度的加大,使許多不軌之徒沒有立足之地,網際網路的迅速發展使他們將觸角延伸到了手機遊戲中。許多不法分子通過手機麻將遊戲將賭場由線下開到了線上,並藉助微信和朋友圈將相關資訊迅速擴散,網路賭博正在汙染著我們的社會環境,那麼聚眾玩手機麻將犯法嗎?這個問題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手機麻將本身不違法,但是通過手機麻將將積分換成賭資的行為涉嫌賭博。之所以近年來網路賭博氾濫,就是犯罪分子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以網路為平臺和聯絡載體,形成了網路賭博的資訊流、人員流和資金流,並且其人員分工日趨細化。賭博網站的程式開發者、技術維護者、網路接入者、服務器託管者,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形成了環環相扣的利益鏈條。只有切斷這一利益鏈條,才能真正遏制賭博網站氾濫的趨勢,形成打擊網路賭博犯罪的長效機制。為此國家制定了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一)網上開設賭場行為的認定

首先,關於網上開設賭場,《解釋》曾規定“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意見》將《解釋》規定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進一步區分為“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同時,《意見》沿用《解釋》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屬於“開設賭場”的規定。此外,實踐中有的行為人並不參與賭博網站的建立和賭博活動的具體組織,也不充當賭博網站的代理人,而是通過入資等方式從中分成獲利。該行為雖在形式上與《解釋》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有所不同,但符合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罪的本質。因此,《意見》規定,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行為也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關於賭博網站的認定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純粹為了從事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而建立的網站當然屬於賭博網站,只有部分網頁從事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也屬於賭博網站。二是賭博網站不僅可以利用計算機網路,也可以利用有線或無線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數額、資料。

其次,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且接受投注的,才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如果僅建立賭博網站或者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但不接受投注,不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這裡的“不接受投注”是指沒有接受投注的意圖。如果建立了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且意圖接受投注,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自動中止接受投注,則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未遂或中止。

再次,開設賭場行為有情節輕重之別,輕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重者才觸犯刑法。關於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綜合考慮行為客觀方面諸要素,包括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和社會影響等,以判斷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利用區域網在少數固定的人員之間傳輸賭博視訊、資料,抽頭漁利數額較小或僅贏取少量錢財,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此外,在《意見》制定過程中,有的提出,如果賭博網站的代理僅接受投注,沒有發展下級代理,其行為屬於聚眾賭博行為而非開設賭場行為。考慮到無論是賭博網站的總代理,還是最低級別的代理,其行為的最終目的都是通過賭博網站組織他人賭博以獲利,兩者的行為只有所涉參賭人員和賭資數額多少的區別,而沒有本質區別,故未採納該意見。但是,如果行為人既沒有建立賭博網站,也沒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僅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利用自己掌握的賭博網站的網址、賬戶、密碼等資訊,組織多人進行網路賭博活動,則其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符合刑法和《解釋》規定的聚眾賭博標準的,則應認定為聚眾賭博罪。

(二)網上開設賭場犯罪“情節嚴重”的標準

刑法修正案(六)規定了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實踐中各地對何謂“情節嚴重”認識不一。為統一司法尺度,《意見》從抽頭漁利、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和社會危害等方面來衡量行為人開設賭場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為避免擴大或縮小打擊範圍,參照《解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意見》規定,在以抽頭漁利、賭資數額或參賭人數為標準來衡量開設賭場行為是否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下,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相應數額是《解釋》規定的聚眾賭博罪的起刑點的6倍,即開設賭場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或者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或者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中的“情節嚴重”。

對於“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兩類開設賭場行為,由於行為人不直接抽頭漁利或參賭獲利,難以以抽頭漁利數額或其行為所涉及的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為標準來衡量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於這兩類行為的行為人從開設賭場中非法獲利,且非法獲利的性質與前述抽頭漁利的性質類似,因此《意見》規定,對這兩類行為,以違法所得數額為標準來衡量其是否屬於開設賭場“情節嚴重”,違法所得數額標準與抽頭漁利數額標準相同,即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或者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並且違法所得數額3萬元以上的,屬於開設賭場“情節嚴重”。

網路賭博犯罪氾濫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金字塔”型組織結構。實踐中,國外賭博網站一般在境內首先設立總代理,再由總代理向下發展一級代理,一級代理再向下發展二級代理,二級代理再發展三級代理,以至多級代理,各級代理通過賭博網站組織賭博。賭博網站的代理越多,參賭人數、賭資數額越大,社會危害越大。鑑於《解釋》曾規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意見》規定,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開設賭場“情節嚴重”。

未成年人是使用網際網路的重要群體,又處於心理、身體成長期,自制力相對較差,比成年人更容易陷入網路賭博陷阱。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意見》規定,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屬於開設賭場“情節嚴重”。

相信以上資料已經很詳細的回答了“聚眾玩手機麻將犯法嗎?”這個問題。自古以來,賭博就是妨害社會健康發展的一個毒瘤,它不僅會使沉迷者意志消沉,還會滋生貪慾,進而以身試法,最後導致家庭支離破碎。無論賭博的方式怎麼變換,我們都應該提高認識,時刻警鐘長鳴,遠離賭博,從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