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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毆打他人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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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刀毆打他人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持刀毆打他人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拿刀打架,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之規定,涉嫌毆打他人,依法應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如果持刀後沒有打架,其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之規定,涉嫌攜帶管制刀具,依法也應追究治安行政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打架,雙方的行為都違法,無論是否帶刀,依法都應追究法律責任,帶刀等工具的從重處罰。

法律連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 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故意傷害罪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呢?不能僅以後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故意對他人進行毆打的,若實際給受害人造成了輕傷或重傷或死亡的損害結果,那麼就可以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而要是過失對他人人身做出了傷害行為,則要求造成的損害達到重傷或死亡,那麼才有可能被認定構成犯罪,不過此時是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規定,打架拿刀的,結果是比較嚴重的,就算是拿刀僅僅為了壯膽子壯氣勢,在整個打架的程序傍邊並沒有真實使用用自己帶著的刀子,但國家規定隨意帶著控制刀具的話要被罰款並且拘留的,並且打架拿刀假如已經將對方捅上的話,整個安檢 的性質將會變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