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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兒媳能否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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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中兒媳能否作證人?

民事案件中兒媳能否作證人

可以。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具有適格性,並不意味著其證言具有可信性,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所以,親屬可以作證,但屬於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對方又不認可的情況下,僅憑單一的親屬作為證人,很難得到認定。

二、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正因為兒媳跟訴訟活動當中當事人的這種關係非常的特殊,所以法官當然也會嚴格把握當事人的證言,你關鍵要提醒作證的證人,不能因為關係比較特殊,就在作證的時候胡說八道,證人是要為自己的證明承擔法律責任的,胡亂作證不排除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