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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案情,並不是說所有的證人證言都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般民事證人證言不可以單獨當成定案依據,還需要有其他的證據。因為,有的證人證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現象而不是本質,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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