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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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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作證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作證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做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專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屬證人。”由此可見,只要瞭解案情,並且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與待證事實相適應,且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就可以作為證人予以作證。

二、哪些人不能做為證人?

1、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真實情況的陳述,因此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項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

2、訴訟代理人與證人的地位是衝突的,因此訴訟代理人不能在一個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證人。

3、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如果在自己參與的案件中作為證人就可能影響審判的公正性,因此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為證人。

三、證人的訴訟義務有哪些?

證人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有作證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後,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

2、如實作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的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

要負法律責任。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證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後,應當按期出庭作

證。在法庭上,證人應當接受法庭的詢問和各方的質證。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祕密

證人對司法機關所詢問的情況以及所陳述的內容,不得向無關人員洩露。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並且規定了“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的,要負法律責任”,但是,對於拒不作證的,卻並未規定相應的制裁辦法。因此,在我國,不能強制證人作證。

如果法定代表人現在是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的,這時候法定代表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就不可以再做證人了,當前的民事糾紛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的情況下,而法定代表人有了解案件的一些情況,就可以做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