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管轄包括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3.33W)

民事訴訟管轄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管轄包括哪些?

一、級別管轄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覆》確定了管轄恆定的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1、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許可權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這裡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三)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具體請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高階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問題的通知》。(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一)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民事訴訟管轄包括哪些?從文中的介紹可以看出,對於民事訴訟管轄,法院管轄權的確定主要包括兩種,每種又有具體的劃分。如果大家正被法院管轄權的問題困擾,可以參照小編上述的介紹,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管轄的地點。若有必要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