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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期間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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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期間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期間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期間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不變期間和可變期間。

以期間是法律規定還是法院指定為標準,可以將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比如,立案的期間是七日,從人民法院接到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算;宣告公民失蹤的公告的期間為三個月;上訴期間,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五日,不服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日;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等。指定期間,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確定的期間。比如,法院指定當事人補正起訴狀的欠缺的期間;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定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間等。指定期間要明確具體,同時,既不能過長亦不能過短,過長會遲延訴訟的進行和案件的審結,過短會限制訴訟參加人行使訴訟權利。

以期間能否變更為標準,可以將期間分為不變期間和可變期間。不變期間,是指在規定的期間內,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外,不准許法院延長或者縮短的期間。比如,上訴期間,當事人不服判決、裁定必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的期間為一年等。在不變期間內應當進行的訴訟行為沒有進行,權利人就喪失了該項訴訟權利。

二、民事訴訟中的期間如何計算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期間內,而從下一個小時或者從次日起算。期間以月計算,則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計算的,不分平年、閏年。以月計算的,期間屆滿的日期,應當是屆滿那個月對應於開始月份的那一天;沒有對應於開始月份的那一天的,應當為屆滿那個月的最後一天。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節,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無論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都不包括在途時間。比如,訴訟文書是郵寄的,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確定期滿前是否交郵,應當以郵局的郵戳為準,只要郵戳上的時間證明在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已將需郵寄的訴訟文書交付郵局,就不算過期。

根據相關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期間主要可以分為法定的期間和指定的期間,而不管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在進行計算的時候都是不包含在途的時間,比如說是採用郵寄的方式,那麼在郵寄的過程是不計算在期間以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