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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陳述

民事訴訟 閱讀(1.62W)
在民事訴訟中陳述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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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如何提起反訴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從時間上講,反訴必須在本訴的法庭辯論終結結束前提出。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訟,所以也必須滿足起訴的基本條件,即(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反訴裡就是,(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反訴之所以在本訴程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於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維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所以反訴的請求與本訴的請求相對立。且反訴與本訴應當是基於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