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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庭開庭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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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庭開庭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法庭開庭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法庭開庭流程具體如下:

(一)開庭

1、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佈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2、審判長宣佈開庭。

3、核對雙方當事人(含第三人)以及委託代理人(律師)身份。

4、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對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5、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成員以及書記員等迴避。

(二)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由原告向法庭陳述訴訟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後由被告進行答辯。

2、舉證。先由原告對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由被告進行質證。被告質證完畢後,再由被告提交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原告進行質證。

3、合議庭成員向當事人發問。

4、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

5、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的目的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提出法律依據,分清是非責任。雙方當事人應當圍繞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

1、法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互相辯論。

3、法庭辯論時,當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可視情況宣佈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4、審判長根據辯論情況徵詢各方當事人,如無補充意見,宣佈辯論結束。

5、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要求各方陳述最後意見。

(四)當庭調解

1、審判長分別徵詢當事人是否願意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時,應分別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

2、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宣佈調解結果,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宣佈調解無效。宣佈休庭,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後宣告判決。

4、當事人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書記員記錄有錯誤的地方可以進行修改。

(五)宣判

1、一般案件都不會當庭宣判,只有那些比較簡單,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能夠當庭宣判的案件,法官才會當庭宣判。對不能當庭宣判的案件,審判長宣佈休庭後合議,擇期宣判。

2、審判長宣讀判決。

3、審判長宣佈閉庭。

二、法院收到起訴書後多久開庭?

1、收到起訴書後開庭時間,並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需要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受訴法院的排庭時間進行具體安排。但是法律規定民事案件一審若是適用一般程式,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對於適用簡易程式的,則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結。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對於不滿足法院立案條件的,起訴請求就有被駁回的可能。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通常情形下法院開庭審理案情的流程是既定的,這些流程不僅是案件當事人需要遵守,審理案件的法官等也是需要遵守的。若是司法職員在適用錯誤程式的情形下審理案件,將極有可能導致審理的結果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