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審判決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一)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二)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三)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對一審法院審理結果不服怎麼辦?
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三、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準備哪些資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及訴前財產保全擔保各一份;
(2)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擔保人主休資格的證明資料;
(3)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民事關係的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合同書、欠據;
(4)證明概要查封的被申請人的具體財產線索及所有權證明;
(5)與申請查封的標的額相當的擔保財產清單及所有權證明;
用房屋或國有土地擔保的,必須提交產權證及房產登記資訊卡(已抵押或被查封的房產和土地不能擔保);
用現金擔保,必須提交存期為半年以上的定期存摺或存單(存摺或存單由本院暫為保管);
上述材料必須提交原件核對影印件一份;
(6)擔保人為第三人時,擔保人本人需現場確認擔保(單位除外),若第三人無法現場確認,需提交相應的公證證明;
(7)與訴訟請求相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都是一樣的,不過,申請財產保全大多都是在一審的時候。另外當事人必須要注意,一審的判決結果出來以後,必須是15天之內就提出上訴的,超過15天就得執行一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