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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後對方沒履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1.44W)

向原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節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和判決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自願合法的情況下籤訂的調解書,生效後不得起訴或上訴。

法院調解後對方沒履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到場協商。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除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應當公開調解。

在法院調解中,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批准。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內容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調解之所以是一種訴訟活動,是因為它是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的一種活動,人民法院是該活動的主持者。法院調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調解不成功,二是調解成功。調解不成功則訴訟繼續進行,調解成功則可審結案件。因此,人們又經常將法院調解說成是一種審結案件的方式。

法院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除了以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爭議事件,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在第一審普通程式、簡易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中,均可適用法院調解。但法院調解不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式。如當事人不願調解或無調解基礎的案件,法院不經調解而作出判決。在執行程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裁判所確定的內容。

發生糾紛法院可以調解,法院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和判決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和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此時無論是何種的糾紛解決的機制都是我國的十分重要的規定之一,此時我們應當多加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