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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勞動合同約定履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2.5W)

一、未按勞動合同約定履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未按勞動合同約定履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公司沒有按勞動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履行地是勞動者與有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地點,這個地點有可能是用人單位所在地,有可能是其他地方。

而對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因此,用人單位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當用人單位的註冊登記地與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時,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則對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已註冊登記地,且註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一致,則單位所在地為同一個地點。

2)用人單位已註冊登記地,但註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為單位所在地。

3)用人單位未註冊登記,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情況下,該地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是相一致的。

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要按勞動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有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履行,例如未按時支付工資等,損害勞動者利益,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履行,產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