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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拖延了2個月有什麼措施

訴訟管轄 閱讀(9.66K)

管轄權異議拖延了2個月有什麼措施

管轄權異議拖延了2個月有什麼措施

一、完善立法的建議

通過完善法律的相關規定,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請求司法保護提供較為全面的實體法依據和嚴密完備的程式保障。

1、對異議主體進行限制

提出管轄權異議及上訴的當事人主體必須適格。一般情況下,原告和第三人均不得提出。因為受訴法院是原告所選擇的,不應再賦予原告管轄權異議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回覆》中有明確解釋,第三人亦不應成為異議主體。在多被告案件中,任何被告不得為其他被告提起管轄權異議,或者對駁回其他當事人異議之裁定提起上訴。法院對部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即是對整個案件的管轄進行判斷,裁定書的效力及於其他當事人。

2、對異議條件進行限制

對提起管轄權異議申請和上訴的形式條件進行必要限制,從源頭上減少借提起異議拖延訴訟的可能性,排除不合理的申請,提高訴訟效率。應明確規定被告在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必須在申請中寫明其提出異議的事實、理由以及法律依據,一併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如被告是以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營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要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租賃合同、暫住證、當地政府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等。如果被告不提供事實、理由或者不提供相應證據的,法院有權對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對於法律上明確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轄權的情況,如果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則需將所有情況下該受訴法院均不具有管轄權的理由予以明確。如承攬合同糾紛案,被告須指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屬於受訴法院轄區,且雙方並無協議管轄的約定。如果當事人未能窮盡受訴法院在所有情況下均無管轄權的理由,受訴法院有權對於異議不予審查。

3、簡化救濟途徑

2012年民事訴訟法中,管轄錯誤不再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管轄權異議的救濟途徑包括異議、上訴,整套救濟程式耗費的時間仍非常長。要避免當事人惡意利用程式拖延訴訟,救濟途徑必須要力求精簡。許多國家將管轄權異議的裁定規定為“不可上訴的裁定”,我國也不應進一步強化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複雜性。目前完全改變管轄權異議的兩審終審制存在難度,但可以予以修正,對上訴條件加以限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不服一審裁定”成為上訴的唯一的條件,但對於“不服”的理由、內容等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中都無明確的界定。因此,應該在立法中要求當事人在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表明理由,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原審裁定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借鑑國外相關經驗,可以對特定案件型別的管轄權行使許可制度。即在特定型別的案件中,當事人需經法院審查並獲得許可後方可行使管轄異議權。該制度可適用於兩種型別的異議:一是要求移送到同一城市範圍內另一轄區法院的案件;二是小額訴訟案件。第一種情形,由於同一市範圍內的地方保護主義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對當事人訴訟支出的也影響甚微。而小額案件一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限制管轄異議濫用,有利於小額訴訟案件快速有效審結,實現該類訴訟的程式設計初衷。

4、縮短程式中的相關時限

縮短審判期限,降低異議人的可期待利益是遏制濫用權利的有效途徑。一審期間,經審查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收到申請後15日內裁定駁回。壓縮上訴期限,對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期限定在5日內。同時,簡化管轄異議裁定書的撰寫格式要求,減少承辦法官處理管轄案件的時間週期。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採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駁回上訴裁定。二審法院應在裁定作出後立即通知一審法院承辦法官,並在3日內完成退卷工作。儘可能縮短移送卷宗的期限,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在傳送上訴狀副本後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5、建立全面有效的懲戒機制

(1)改革訴訟費收費標準,增加異議人的訴訟成本和訴訟風險。改變目前提出異議收費70元,上訴不收費的現狀,可規定異議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上訴的,按照涉案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加收訴訟費,並規定最低收費標準(例如不少於 1000 元);沒有標的額的,按最低標準收取。若受訴法院裁定異議成立或者二審法院撤銷一審駁回異議裁定的,收取的訴訟費全額退還異議人。

(2)建立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借鑑英、意、日等國的做法,可將濫用管轄異議權行為視為一種侵權行為,從而責令被駁回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承擔對方當事人在管轄異議審理期間所支付的包括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並可以金錢形式賠償的訴訟成本。

(3)適當處以罰金。在不影響可能對其請求的損害賠償的前提下,適當賦予法院處以一定金額的民事罰款權。如因為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無理由造成了訴訟遲延,對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行為的當事人給予一定的金錢處罰。處罰方式和幅度依據因此消耗的公共司法資源和對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多少而確定。具體處罰金額可參照民事訴訟法中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金額。

二、司法中的規制

法律的完善是漫長的過程,濫用管轄異議權的情形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全消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遏制濫用管轄異議權的最直接辦法就是通過壓縮審理週期,簡化交接流程,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舉措包括:

1、嚴把立案審查關

儘量從源頭減少管轄權有關的爭議。對於在本院立案的案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立案的規定結合省高院關於立案的具體要求,認真審查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正確判斷本案的管轄權,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及時通知原告,並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建立相應的快速解決機制

法院應在符合民訴法要求的基礎上,制定更加具有操作性的《關於加強管轄權異議處理的若干意見》。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堅持快審、快裁、快移送,不給相關惡意當事人通過合法程式獲得非法利益的機會。具體舉措包括:

(1)簡化審理程式

應儘量簡化處理程式,進一步明確管轄異議案件中書面審查的適用範圍。開庭審理的程式較書面審查要複雜得多,有拖延訴訟意圖的被告往往利用開庭程式來達到拖延時間的目的,例如故意假借各種藉口要求推遲庭審時間,故意不提供完整的當事人身份證明或代理人的代理手續等。為此,應賦予法官進行甄別和書面審查的權利,開庭審理不是處理管轄異議案件的必要程式。法官在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申請書後,對於明顯屬於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情形的,有權直接進行書面審查後及時作出裁定。

(2)送達手續可靈活處理

針對被告常利用送達程式拖延時間的情況,特別是當事人眾多時,送達環節嚴重製約審理效率,因此應適當靈活變通,簡化送達手續。如被告異議被駁回後提出上訴,可省略掉向原告、第三人送達上訴狀副本的程式,一審法院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移送案件材料。二審法院如果駁回上訴,退回卷宗前無需向當事人送達裁定,可委託一審法院在實體審理時進行送達。這樣可以節約大量送達手續時間。

(3)建立案件移轉綠色通道

目前,移送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的做法同普通案件一樣,即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訴狀、送達回證都收齊,上訴費也預收完畢,案卷裝訂後才移送上級法院,花費的時間比較長。有必要採取綠色通道簡易操作,即只移送異議申請一審裁定,上訴狀及相關證據,以利於縮短案件辦理週期。另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上下級法院之間建立管轄案件專人定期對口交接制度,實現一、二審之間的庭室對接,定期由一審法院直接將案件移送至二審法院的對口庭室,儘量節省案卷移轉所耗費的時間。

3、加強管轄合議庭專業化建設

中級法院的管轄合議庭負責轄區管轄異議上訴案件的審理工作,在統一審理尺度,提高審理效率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管轄合議庭應進一步加強自身的專業化建設,保證高質量、高效率地審結管轄案件,同時對上訴移轉和退卷工作提交重視,做好法官和書記員的工作銜接,最大限度地減少轄區內濫用管轄權拖延訴訟情況的發生。

4、加強上下級法院的溝通協調

上下級法院的溝通協調對於提高審理效率,減少濫用管轄異議有重要作用。首先,有利於理順處理渠道,提高運轉效率,使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案件能夠得到及時的解決。同時,管轄案件中也存在大量的疑難問題,加強定期交流,統一審理尺度。由於管轄案件一審是由基層法院的不同審判庭審理的,不同法院、不同審判庭之間的法官對一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把握尺度不一致,容易出現同類問題處理結果不同的情況。特別是裁判文書公開上網後,當事人容易提出質疑。通過集中授課、疑難問題研討等形式,及時統一裁量尺度,維護司法公信力,確保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程序更加順暢。

5、加強法律職業道德建設

基於法律專業人士在濫用管轄異議權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可以嘗試向司法管理部門提出司法建議。通過展示調研結論,用典型案例和有力資料說話,向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說明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要求加強職業道德建設,規範代理行為,處分惡意濫訴。當然,從根本上講,濫用管轄異議權的徹底根治還有賴於整體法治環境的改善和全民法治觀念的提高。要繼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教育,培養民眾樹立起以誠信訴訟和文明訴訟為榮,以惡意訴訟和濫用訴權為恥的法治觀念和行為準則。

一些當事人為了拖延訴訟的過程,甚至導致了管轄權異議拖延了2個月這種情形,這不僅僅侵害到了對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還浪費了司法機關的資源,損害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發生這種情形,一方面是因為法律制度被鑽了漏洞,而另一方面也是當事人存在誠信缺失的問題,應從根本上進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