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麼將民事訴訟時效1年變20年
將民事訴訟時效1年變20年,這是做不到的。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三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民事訴訟時效為一年的情況
民事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但下列情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比如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民事賠償得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一年內提起民事訴訟(一般從發生交通事故時起算),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
三、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特點
最長訴訟時效具有如下特點:
(1)它既適用於一般訴訟時效所規定的一般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於特殊訴訟時效所規定的特殊民事法律關係;
(2)其起算點是權利被侵害之日;
(3)最長訴訟時效實質上是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的截止期限。因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如果沒有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時起到20年、30年、40年,甚至更長時間以後方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他仍可按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其權利,人民法院還應給予保護。這就喪失了民法規定訴訟時效的實際意義。有了最長訴訟時效,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起超過20年才提起訴訟,請求人民給予保護的,即使符合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除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外,人民法院將不再給予保護;
(4)最長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止、中斷。因為權利人在尚不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下,不可能主張權利,自然也就不發生中止和中斷的間題。
以上內容為大家介紹了民事訴訟時效為一年的情況有哪些,以及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特點,因此,大家對怎麼將民事訴訟時效1年變20年這一問題應該已經沒有疑問了。民事訴訟時效1年變20年是不可能的,因為民事訴訟時效為1年的情況已經規定得很明確了,這些需要大家清楚的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