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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事訴訟立案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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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受理費什麼時候交

2021年民事訴訟立案新規定是什麼?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後,一般由提起訴訟的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

2、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3、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這個時候,如果當事人對繳納案件受理費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受理費、上訴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二、民事案件受理費由誰交

訴訟費用具體由誰負擔,要等案件審理結束後,根據審理情況決定。

1、一般情況下,訴訟費應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2、原告、被告各有勝敗時,訴訟費由法院決定雙方共同分擔。原則上是按勝訴、敗訴的比例分擔。

3、敗訴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訴訟時,訴訟費用可由法院按照他們的人數和各自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大小,確定各自負擔多少。

其中如果有專門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4、撤訴的案件,訴訟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

5、由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6、除了調解結案由雙方協商外,其餘的都是由法院決定費用承擔。

7、離婚案件的訴訟費,不能簡單地按勝訴、敗訴確定,而要由法院根據案情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8、如果原告勝訴,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法院責令被告支付。

另外關於請律師的費用,除非有特別約定,正常情況是誰請律師誰付律師費。

三、案件受理費怎麼繳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

1、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2、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新規明確指出,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費用應該由幾種人預交,分別是原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繳納的具體情況則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而定,並且規定了案件受理費繳納的時間以及如何繳納。以上就是小編為你解答的“民事訴訟立案新規定”的相關知識,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