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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未按協議管轄法院能主動移送嗎?

訴訟管轄 閱讀(3.35W)

一、當事人未按協議管轄法院能主動移送嗎?

當事人未按協議管轄法院能主動移送嗎?

當事人未按協議的情況下,管轄法院是可以主動移送的。法院可以對案件是否屬於管轄的範圍進行審查,但案件受理會法院是不會不動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民事訴訟中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該院的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根據法院移送管轄的司法解釋,在法院發現自己不具備該訴訟案件的管轄權時,可以將相關訴訟案件進行移送管轄。需要注意的是,移送管轄在司法實踐中是按照一定的條件和規定的程式進行的,一般情況下,是需要上級司法機關進行協商溝通後,再進行移送的,避免出現交接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