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社會保障>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是什麼

失業保險 閱讀(6.14K)

一、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是什麼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是什麼

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失業金可以領幾次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簡單來說即只要符合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即可,沒有領取次數限制。

須注意一點的就是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勞動者申請領取失業金的,最長期限也就是24個月,往往根據繳費的年限不同確定實際可以領取多次時間的失業金。但並不代表只要勞動者失業,就能申請領取,這還有嚴格的條件要求。而在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尚未屆滿之前,如果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勞動者重新就業的、應徵服兵役的,那麼就會停止領取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