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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有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嗎?

訴訟管轄 閱讀(1.18W)

一、仲裁有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嗎?

仲裁有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嗎?

有的。

可以參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二、法律對於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從這一規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訴前證據保全不置可否,並沒有明確規定是起訴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還是起訴以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對此頗有爭議。但無論是從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還是從相關的司法解釋來看,此處的證據保全應當就是指訴中證據保全。如果對此條作擴大解釋,可以認為:利害關係人如確有需要的,可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為此,實踐中也確實有法院在訴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採取過訴前證據保全,但在訴訟實踐中,訴前證據保全差強人意,這主要是由於立法的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一規定對訴前證據保全作了有限的確立,具體來說,這些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訴前證據保全是指《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訴前證據保全和有關侵犯專利、商標著作權糾紛的訴前證據保全。

保全故名思意就是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可以分為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二者物件不同,保全還可以分為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二者的區別是緊急情況不同,且法院做出保全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保全更加緊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