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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及時證據的期限有何要求?

訴訟管轄 閱讀(3.29W)

一、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是否必須提供證據?

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及時證據的期限有何要求?

民事訴訟是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引起的,原告起訴是為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被告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主張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從整個案件看,當事人對發生糾紛的事實最為了解,只有他們才能提出維護自己權益的有力證據。因此,原告對自己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被告對自己答辯或者反訴所根據的事實,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等,都應當提供證據。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及時證據的期限是多久?

舉證期限,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證據責任的期間。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或者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材料的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即證據可能不被法院採納)。《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舉證期限是指在適用一審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基礎事實的期限,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後,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於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三、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證據要滿足哪些要求?

1、客觀性

客觀性就是一切證據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例如證人只能就自己的耳聞目睹的事實,在法庭上如實陳述,不能帶有任何主觀臆想的成分。

2、關聯性

關聯性就是證據與待徵事實要有內在的聯絡,直接或間接的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分。

3、合法

合法性就是證據必須是具有法律所規定的特定形式。同時,證據的收集、調查、審查核實,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

綜上所述,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訴訟書後,如果法院立案受理,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及時證據給法院,並且要保證提供的證據材料符合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特徵。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收集證據上面存在困難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舉證的要求,法院會根據掌握的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