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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條件不起訴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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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條件不起訴是什麼

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條件不起訴是什麼?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就不起訴了嗎?並不是這樣理解的,附條件不起訴並不是真正的案件不起訴,而是希望給未成年人一個機會,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刑事訴訟中行使起訴職權的是人民檢察院,因此附條件不起訴就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設定一個考驗期限,或者是設定一個條件,要求未成年人在這個時間段內完成一定的社會任務,完成人民檢察院規定的行為,能夠證明該未成年人已經得到教訓與啟發,反省了自己的罪行,檢察機關會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行為以及思想,決定是否作出不起訴決定。

附條件不起訴要適用起來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主要條件包括:

1.要求必須是未成年人,實務案例中多是在十四周歲以上到十八週歲以下的年齡階段;

2.屬於涉及侵犯人身性犯罪、財產型犯罪或者是對社會秩序妨害型別的犯罪;

3.要求刑罰屬於一年以下,不能高於一年,一年以下的判決說明該未成年人的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所以刑罰較輕;

4.既然是不起訴,那麼就要求該未成年人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理論上應該是需要提起訴訟的;

5.要求參考未成年人的行為以及思想,積極改正進行相關社會義務,能夠證明該未成年人已經深刻悔罪了的。

附條件的不起訴需要有一個考驗階段,考驗期是六個月以上並且不得超過一年,時間過短不利於改造,太長也會影響改造的結果。考驗期的開始時間從檢察院作出決定的那一天就開始了。

並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會被附條件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成年人“可以”附條件不起訴,不是必須,是否附條件不起訴還需要詢問並聽取案件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的意見,檢察院還需要將附條件不起訴的意見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聽取他們對於這件事情的意見。在附條件不起訴期間內未成年人需要遵守規定,應當接受檢察院的監督,在這個時期內嚴格遵守法律,積極履行規定的社會義務,離開居住的地方要及時報告,並且積極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