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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授權代理許可權是怎麼劃分的?

訴訟管轄 閱讀(2.21W)

隨著我國國民法律意識的增強,遇到問題很多人都會選擇訴諸法律,民事糾紛中常有代理權的問題,選擇代理人時有很多講究,不能不管不顧草率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授權代理許可權不同,代理人可以分為一般代理人和特別代理人,接下來我們就看看他們有什麼區別,應該如何選擇。

民事訴訟授權代理許可權是怎麼劃分的?

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根據該條,在委託代理中,根據民事訴訟授權代理許可權的不同,可以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兩類。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主要體現在程式方面,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要求重新鑑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以下權利: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這些權利主要體現為對實體權利的處分上。

可見,正確區別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對於準確地授權以及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因此,朱法官提醒,當事人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字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確定特別授權代理後,當事人可以選擇代理事項中的一項或多項權利;

2、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如果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內容,則法律上只認為系一般授權代理;

3、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涉及到人身關係的變更,所以離婚案件不允許進行特別授權代理。

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在執行程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之所以這樣嚴格規範,目的是杜絕委託訴訟代理人越權,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對方當事人可能的纏訟。所以,比較準確的辦法是寫實,即委託人授予何種許可權就寫何種許可權。如果當事人委託兩個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寫明每個代理人的代理事項和許可權。

清楚的界定和選擇對於訴訟的開展至關重要,關係著當事人是否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訟能否順利進行。在訴訟中,如果您遇到了代理權問題,歡迎您諮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