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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

民事訴訟 閱讀(1.77W)
民事訴訟法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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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授權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據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授權委託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分為一般代理、特別授權代理。


    (1) 一般代理:在訴訟程式問題上的代理,如參加訴訟活動,調查,提供有關證據,參加法庭辯論和調解等。律師代理許可權是參加訴訟活動,不對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實體權利作出明確的表態,因崦不需要委託人對代理律師特別授權。


    (2) 特別授權代理委託人通過特別授權委託律師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直接作出決定並明確表態的代理,如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