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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擔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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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擔保嗎?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擔保嗎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

1、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3、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二、  本條是關於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

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緊迫性,即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只能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來啟動程式,法院不能依職權採取,因為此時還沒有進入訴訟程式;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這一點與訴訟中財產保全區別最大。

4、訴訟中財產保全法院對案情把握更大,發生錯誤的執行可能性小,因此法院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就相對風險大,所以必須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另外,訴前財產保全是為了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意味著申請人必須提起訴訟,保全措施才有意義,法律因此規定了一個十五日的起訴期限,如果申請人在這個期限內不起訴,法院就解除保全措施。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

1、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2、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3、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四、訴前財產保全擔保費用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

2、申請保全的財產係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

3、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

4、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綜上所述,對於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數額不能超過保全財產的30%,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處理,如果擔保不能足額賠償經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追加擔保數額,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對於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天內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