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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再審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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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民事訴訟再審案由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法律關係的性質,首先應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可以作為新的第三級民事案由或者應當規定為第四級民事案由的糾紛型別,可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

民事案件發生頻率很大,我們遇到相關案件時要了解相關民事訴訟法立案案由,只有瞭解清楚案件的案由才有助於解決民事訴訟糾紛,才能跟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一定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解決問題。以上就是關於民事訴訟再審案由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