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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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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當發生糾紛無法協商解決時,當事人會選擇人民法院來進行裁決。但是,人民法院雖然在進行案件處理時會盡量做到公平公正,仍然存在當事人不滿意的情況。當事人對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管轄權有異議時,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那麼,關於借款合同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又是怎麼一回事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辦理管轄權異議的期限

(一)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1992年,我國制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但對於辦理管轄異議的期限,我國民事訴訟法卻沒有作出規定。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但這僅針對於經濟案件而言,對於傳統民事案件並不當然適用。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其中未對辦理管轄權異議的期限作出規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件審限管理規定>,其中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管轄爭議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但此規定針對的是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而不是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且只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二)合理確定辦理管轄權異議的期限

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兩種情形下管轄權異議辦理期限有明確規定。一是經濟案件中管轄權異議的辦理,一是級別管轄權異議的辦理,二者均要求在十五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對於送達時間沒有要求。而對於非經濟案件中對地域管轄異議的辦理期限,目前沒有任何明文規定。這也就造成了在傳統民事案件審理中管轄權異議辦理的延遲,甚至有的當事人惡意啟動管轄權異議程式拖延訴訟。

筆者對管轄權異議辦理期限有兩點看法:

1、在尚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非經濟案件中對地域管轄異議的辦理期限應比照經濟案件和級別管轄異議的辦理,即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至於送達時間以五日為宜。

2、應儘快對管轄權異議辦理期限作出統一規定,並適當延長至一個月。理由一,在管轄權異議的辦理中,尤其是被告對地域管轄提出異議時,如何確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往往比較複雜,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或對當事人進行必要詢問,一律要求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不現實。理由二,僅由法院依職權就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認定,不給對方當事人質證機會,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質證往往需要必要時間。

3、裁定書的送達需要一定時間,尤其是在地域管轄爭議中,被告多路途遙遠,送達不便。

二、案件受理費的收取

(一)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否預交案件受理費,現行法律沒有規定

在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出臺之前,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審判實踐中一般做法是,通知被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如其不預交則視為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在管轄權異議辦理中對案件受理費的收取非常混亂。有的法院要求被告預交;有的法院不要求被告預交,而是要求被告在駁回裁定生效後再行交納;有的法院乾脆不收案件受理費。造成這一現狀的原因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含混模糊。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根據此規定,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受理費是以結果論英雄,被告所提異議成立時,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費那樣由敗訴方即原告承擔,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只有被告所提異議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費。同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還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其中對於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是否預交案件受理費沒有做出規定。

(二)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應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一,無論案件受理費還是申請費均以預交為原則,不預交為例外。從<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看,只有三類案件不用預交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即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申請執行、申請破產清算。第二,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交納不具有操作性。管轄權異議不成立被駁回後,異議處理程式已經完結,被告沒有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動力。其拒不交納案件受理費,法院也只能走執行程式,此種做法過於浪費訴訟資源。綜上,筆者認為,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通知其限期交納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納的視為未提出申請;如最終經審查被告所提異議成立,裁定移送的,則同時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

三、管轄權異議裁定書的格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制定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對於管轄權異議裁定書的製作格式作了明確規定。該格式適用至今已有近20年的時間。筆者認為該文書樣式在兩個方面存在較大問題。

(一)當事人稱謂不合理

在1993訴訟文書樣式中,管轄權異議裁定書首部當事人的稱謂為“原告”、“被告”,並且需要列明本案全部當事人。這一做法不妥。首先,被告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是針對原告選擇受訴法院而言,爭議發生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與原告之間,與本案其他當事人無關,將其他當事人納入裁定書純屬畫蛇添足。其次,將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列為當事人之一,就意味著賦予了其提起上訴的權利,這顯然是有違一般的法律和邏輯。綜上,1993年訴訟文書樣式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書的設定,既不符合管轄權異議處理程式的自身特性,又違反一般的訴訟法理。因此在製作管轄權異議裁定書時,應將當事人稱謂確定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其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的被告為申請人,原告為被申請人,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無需在裁定書首部列明。

由此筆者還聯想到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書的製作,依據1993年訴訟文書樣式,同樣在首部依原、被告的身份列明本案全部當事人。這同樣存在與財產保全無關的當事人能否申請複議的問題。比如原告申請凍結被告甲的財產,那麼被告乙能否申請複議?對此,筆者認為同樣應採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稱謂更為合理。這一點從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試行)>中亦能得到印證,其在對證據保全裁定書的設定中,文書首部採用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稱謂。

(二)遺漏案件受理費的負擔

縱觀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訴訟文書樣式,其中既需交納案件受理費或申請費,又未要求在訴訟文書中寫明訴訟費用負擔的訴訟文書只有兩類,一是管轄權異議裁定書,一是財產保全裁定書。對於後者而言,因為訴訟保全申請費的負擔取決於案件的最終裁判結果,只能在結案的裁判文書中寫明如何負擔,所以在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時無需對申請費的負擔作出明確。而管轄權異議裁定書不要求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則令人費解,也容易給人們造成管轄權異議不收取訴訟費用的錯誤印象,同時這種做法也不符合司法公開的要求。

筆者認為,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尾部應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情況。<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才需交納案件受理費,成立的則不需交納。據此,應區分兩種情況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一是,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寫明“案件受理費×元,由被告×承擔”;二是管轄權異議成立的,寫明“被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元,予以退還”。

四、借款合同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範本

申 請 人: 住所地:

被申請人: 住所地:

關於 借款合同糾紛案,申請人提出管轄異議。

請 求 事 項

請求依法將本案移送 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 實 和 理 由

本案貴院行使管轄權的依據為第三被告“ ”住所地位於“甘井子區華東路18-1號”,但第三被告“ ”與本案“借

款合同糾紛”案件顯然沒有任何實質性法律關係。被申請人(原告) 公司通過虛列一個住所地位於區的所謂“被告”,試圖爭取由貴院管轄本案,是一種故意規避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規定的違法行為,貴院應當很容易辨別。

申請人請求貴院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二○ 年 月 日

小編在上文中為您詳細介紹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相關方面的具體情況,並給出了借款合同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範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當發生糾紛時,請您冷靜對待,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選擇人民法院進行處理是很正常的。您如果決得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存在異議時,請一定儘快處理,以免影響您自身利益。如果還有其他方面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