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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縮短當事人延期舉證申請期間合法嗎

訴訟管轄 閱讀(7.63K)

在證據的提交過程中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但假如當事人不在規定的時間提交證據也可以申請延期舉證,然而當你申請延期舉證時,法院為了提高司法效率可能會縮短當事人延期舉證的期間,究竟法庭縮短當事人的延期舉證申請期間合法嗎?法庭這樣做的理由是什麼?本站的小編在下文中將為您解答。

法院縮短當事人延期舉證申請期間合法嗎

由於該規定的原則性,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延期舉證一般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證據規定》36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確定。”根據此條規定,我們舉證時限制度是採用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約定舉證期限為主,延期舉證為補充的形式。此條規定有三個特點:一是採用“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相結合,既保護當事人申請延期的權利,同時又規定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定。二是申請延期次數具有任意性,即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不受任何限制。三是申請延期理由法定性和不確定性。在司法實務中則可能導致以下問題:

由於《證據規定》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申請延期舉證,也就是說無論是法院指定舉證期限,還是當事人約定舉證期限,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都是其當然的訴訟權利,如規範適當地行使該權利則有效地補救了舉證時限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但過多過濫的行使,則在一定程度上衝擊了舉證時限制度。由於該規定的原則性,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延期舉證一般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確有困難”認定的標準是什麼,人民法院是否准許的標準又是什麼,全依賴審判人員的自由裁量來維繫。

設立舉證時限的目的是限定當事人訴訟活動的期間,以最大限度提高訴訟效率,縮短訴訟時間。由於我國沒有實行強制代理制度,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案件目前還不到一半,因此當事人收集提交證據“困難”確實較多。此種情況客觀上使我們的訴訟價值取向處於兩難境地,如提高司法效率,防止產生“遲來的正義”,就必然縮短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的期間,減少允許其延期舉證的次數,可能使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無法舉證,法院會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如充分救濟困難當事人的舉證權利,過多地延長當事人申請申請延期舉證的期間或多次同意當事人延期舉證,就可能導致審判期限的不斷滯後,造成訴訟效率低下。

如上文所述,法庭是有權利縮短當事人延期舉證申請期間的時間的,法庭這樣做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我國法律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縮短當事人延期舉證申請期間是合法的。對於“法院縮短當事人延期舉證申請期間合法嗎”這一問題,本站的小編已為您解答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