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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訴訟管轄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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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訴訟管轄的確定

夫妻想要結束婚姻關係的,若協商不成,就只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官進行判決。而在起訴之前,肯定是要先了解清楚,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關於離婚案件訴訟管轄的確定問題,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案件訴訟管轄的確定

被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中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後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4、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6、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情況

不公開審理意味著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公開進行。如開庭的時間、地點不公開;當事人的案由不公開;審判人員的情況不公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公開;強制措施不公開;法庭筆錄不公開等。

不公開審理的範圍和程度是:

1、不向廣大群眾公開,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允許廣大群眾旁聽。

2、不向新聞界公開。即不允許記者採訪案件審理情況,也不允許記者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報道有關案件審理的情況。

上述離婚案件雖不公開審理,但對上述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期一律公開進行。

由於離婚案件也是屬於民事案件中的一種,因此離婚案件訴訟管轄的確定原則基本和民法相同,也就是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一般是要去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然,實踐中也會存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那樣的話起訴法院又不同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