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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是什麼意思 | 原告怎麼承擔舉證責任

訴訟管轄 閱讀(2.56W)

生活中一遇到糾紛人們能夠馬上想到的就是打官司,很多人對打官司的理解就是向法院起訴。那麼從法律角度來分析,打官司是什麼意思呢?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原告又該如何舉證?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打官司是什麼意思,原告怎麼承擔舉證責任

一、打官司是什麼意思

對於發生利害衝突的雙方來說,他們到官府或長官那裡去告狀,請求裁決是非,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的活動,或者因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長官那裡同對方爭論辯白,以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的活動。

“官司”一詞是民間從古到今的通俗說法。“官”和“司”舊時本意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因而,發生利害衝突的雙方到官府或官員那裡去請求裁決是非,官府或官員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斷的整個活動,民間就稱之為“官司”。

二、打官司原告怎麼承擔舉證責任

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經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知道打官司是什麼意思。而進行民事官司的話,原告需要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否則的話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要是你有需要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