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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案件上訴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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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的案件上訴方式有哪些?

常見的案件上訴方式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上訴可以採用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的。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用口頭提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制成筆錄,以固定或轉呈其上訴意願。在審判實踐中,對於被告人在一審判決、裁定宣告或送達後,口頭表示冤屈,而未明確表示上訴的,審判人員應當向其解釋上訴權的意思和上訴程式。經解釋被告人表示上訴的,應當按上訴處理;經解釋仍不明確表示上訴的,則不能按上訴處理。另外,口頭申請上訴必須由上訴主體當面、直接向第一審法院的有關人員提出。如果其採取電話、轉託他人捎口信等間接的、無法有效認證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訴,不能視為符合法定口頭方式的要求。只能視為訴訟主體有上訴的意向,但是否真實有效,則需進一步核實,並辦理相應的手續,記錄訴訟主體的口頭申請,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被告人上訴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即第二審法院提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以便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時地開展上訴審的工作。同時還要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並將全部案卷、證據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在以後的二審程式中做好應訴準備。

二、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有兩種方式,即開庭審理和逕行裁判,而且在具體適用上,應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逕行裁判為例外。

1、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上訴案件審理的基本方式,其要求同時傳喚各方當事人並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判等環節,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以及當事人提出的新事實進行審查和口頭辯論,經合議庭評議後作出新的裁判。開庭審理是實現直接言詞原則、辯論原則的基本要求,能夠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利於增強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信服感和確保司法公正。

2、不開庭審理。

不開庭審理就是不同時傳喚當事人、不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直接對案件作出裁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如果上訴不符合法定條件,原審法院可以裁定不受理。有的國家如英國對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上訴,要先經上訴法院批准,或得到審判法官的證明才能提出,總之上訴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受理,上訴的方式和步驟也要根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