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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民事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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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確定民事訴訟主體

如何確定民事訴訟主體?

審理民事案件時首先應當正確地確定訴訟主體,訴訟主體確定錯誤,實體處理結果必然會不正確。確定訴訟主體看起來比較簡單,但審判實踐中卻遠遠不那麼容易。因此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何確立訴訟主體是值得研究的。

(一)確立訴訟主體的一般原則:

訴訟主體,又稱案件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論活動,並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係人。在審判實踐中,實際存在兩種性質的當事人:一種是程式法上的當事人;另一種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程式法上的當事人,是指案件進入訴訟程式後的原告和被告。因為這時的當事人是否在事實上真的存在利害關係還是個未知數,真正的利害關係只有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後才能確定,因此稱為程式法上的訴訟主體。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是指經過案件的審理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當事人,這些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稱為實體法上的訴訟主體。

審判實踐中,由於認識上的差異,這兩種當事人經常交織在一起,給法院正確審理案件帶來了麻煩和困難,因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正確確定訴訟主體就成為首要的任務。

(1)兩種訴訟主體的構成要件:

程式法上的當事人是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式、開庭審理沒有結束前的當事人,構成這種當事人有以下要件:一、被告是原告認定的案件當事人。一個案件的成立,必須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向法院起訴之前有自己主觀上認定的被告。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認定自己起訴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當事人,他就不會對其進行起訴。由於在案件審理之前不能確定真正的當事人,因此凡在訴訟內明確表示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論是不是民事權利或法律關係的主體,以及對訴訟權標的有無訴訟實施權,都是當事人。

(2)實體法上訴訟主體構成的要件:

實體適格的當事人,是在案件開庭審理後,法院依法確定有權以自己名義支配訟爭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亦即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放棄民事權利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否定,承認訟爭民事義務的主體。構成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當事人必須是發生民事爭議一方,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如借貸糾紛案件,案件的訴訟主體必然是債權人或債務人或與債權債務有利關係的第三人。

(二)當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凡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三)、當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如果參加案件訴訟的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約束的人,如證人等就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實體法上的訴訟主體的審查認定

訴訟法上的當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審查其訴訟行為能力外沒有更多審理專案,因為有些問題可以在案件的實體審理中解決,但實體法上當事人的審查認定卻涉及許多的法律關係,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審查認定起來就比較困難,然而,實體法上當事人的認定又決定著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我認為在審判實踐中審查認定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應注意掌握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侵害與被侵害的利益爭議事實:因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及其相對方,才是直接的利害關係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為自己的利益而與相對人發生爭議,那麼雙方當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2)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保護權利的爭議事實: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保護自己的權利還是保護他人的權利,只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引起民事訴訟程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關係也是形成民事訴訟關係的條件之一。如果當事人雖然沒有以上兩種爭議的直接事實存在,但與爭議的事實有某種法律關係存在,那麼他同樣可能成為實體法上的案件當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二、什麼是民事訴訟

1、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二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2、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適格當事人就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人即是適格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當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對於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一個案件,到法院受理過程,肯定會有一個原告一個被告,這個當事人原被告就是訴訟主體,有主體,整個案件才能夠順利的進行下去,才能夠審判,最後給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進行客觀 的評價,所以訴訟主體的認定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