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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書必須手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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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書必須手寫嗎

民事訴訟書必須手寫嗎?

簽名手寫即可。最好簡單明瞭,建議委託律師代寫。現在基本上都是列印,最後親筆簽名就行,沒有字數限制。把問題講清楚就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注意事項

文書名稱“民事起訴狀”,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原告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被告基本情況的寫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專案不知道的,可以不寫,但必須寫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稱與住址或所在地址。因為“有明確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條件之一。如有的被告下落不明(如離婚案件的對方當事人),則要說明原因和有關情況。

關於“住所、住址、所在地址”的提法問題。住所,通常亦稱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起訴狀中要求寫明公民的住址,一般是指該公民的住所地的地址,但該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可寫經常居住的地址。為便於聯絡,提高辦案效率,在訴狀中應儘量寫明原、被告的通訊號碼(如辦公電話、住宅電話、手機、BP機等)。

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並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

在離婚案件,一般要寫明雙方何時結婚婚前感情基礎如何,婚後感情變化情況,何時因何原因關係開始惡化,以致發展到破裂的地步等;說明請求准予離婚的理由,並引用民法典有關條款;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提出處理意見,便於法院依法審理。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援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複製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並應註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麼樣的物品,在什麼地方由誰儲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麼問題等。

尾部寫明受訴法院名稱,附件除寫明起訴狀副本×份外,提交證據的,還要寫明證據的名稱和數量。最後由起訴人簽名蓋章,寫明起訴日期。

民事訴訟書必須手寫嗎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我們可以從中得知的是民事訴訟書不是一定要手寫的,現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會選擇直接打印出來,但是涉及到簽字的時候必須要手寫,如果是公司等組織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必須要加蓋公司的公章才算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訴訟書,並不要求所有內容一律手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