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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必須是手寫嗎?

遺產繼承 閱讀(3.11W)

代書遺囑必須是手寫嗎?

一、代書遺囑必須是手寫嗎?

代書遺囑不一定必須要求手寫,可以列印,但是簽名和日期必須遺囑人、代書人和見證人本人手寫,但是列印的遺囑在認定時存在爭議,目前我國的繼承法等相關法律沒有對列印遺囑的效力作出明確規定,列印遺囑除了必須要滿足其他自書遺囑的必要條件之外,還應根據遺囑人本人的意願來綜合認定,如果列印的代書遺囑均符合上述條件,可以認定為有效。

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遺囑可採用如下幾種方式:

1、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這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也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種遺囑。

2、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自己書寫並簽字、註明年月日的遺囑。

3、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4、錄音遺囑。因為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並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三、有效的遺囑要滿足哪些條件

有效遺囑是指符合《繼承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凡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無效,部分違反,部分無效。

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所以,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說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於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這部分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或者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護基本生活,剝奪其繼承權,無異於造成其生存危機,因此剝奪這種人繼承權的遺囑無效。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還未出生,被繼承人死亡,在分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承擔撫育子女的責任、義務也隨之消失,但胎兒是需要撫育的,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其成長需要,減輕生存壓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也就是說,扣回胎兒應繼承的份額後,其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才有效。

遺囑可以不必採用手寫的方式,但是需要有更有力的法律證明的話,最好是去公證處進行相關的公正,遺囑可以採用熟悉他人代寫,或者是列印的方式。只要有本人和證人的簽字以及時間即可產生法律效力,最好是進行公證,以免產生遺囑糾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