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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個月審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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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個月審限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個月審限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三個月的審限;針對第三人提出的撤銷之訴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先進行審查。考慮到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普通民事訴訟的區別,特別是第三人的主張在於撤銷已經生效的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此請求關係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法院的審判權威,人民法院審查其申請時,要進行相應的實體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因此,審查的期限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關於再審審查三個月期限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本條規定的撤銷之訴條件的,應當裁定受理。對於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

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限是多久?

依新民訴法規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此規定所設期限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一樣,都是不變期間,不適用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對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界定,是以第三人知悉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事實為標準,應當根據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送達第三人,以及第三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出將入相等具體情形判斷。撤銷之訴期間的起算,可能晚於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生效時間,但不能早於生效時間。超過六個月期間,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三、第三人行使撤銷權應注意什麼?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受到以下幾點限制:

(1)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確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則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2)第三人在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行為時必須是處於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無權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故意與之進行民事行為,第三人就沒有撤銷權,而且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由第三人和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3)撤銷的內容原則上須及無權代理行為的全部,不能撤銷對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許第三人只撤銷其義務部分保留其權利部分,但如果行為內容是相互獨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銷權。

(4)撤銷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無權代理人進行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同樣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銷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應以具體情況而定。

(5)撤銷權的行使,並不影響善意第三人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一般是針對於未參加訴訟對已生效的判決書提出撤銷的行為,一般是需要在三個月內提出,如果超過了時間法院將不會受到再受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