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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流程和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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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的流程和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的流程和期限是多久?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案件的審理期限

1.普通程式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簡易程式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特別程式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除外。

4.審判監督案件

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式或者第二審程式審理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審限。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5.涉外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二)案件審限的計算

案件的審限從立案次日開始計算,至結案之日截止。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精神病等進行專業鑑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期間;

3.合議庭成員、檢察員等相關人員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法院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一個月的期間;

5.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期間;

6.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7. 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8. 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 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審限屆滿前,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案件,從申請之日起三十日的調解期間;

11.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期間;

1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或者提交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3.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和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調卷期間;

14.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5.向上級法院或單位請示、協調、報請複核的期間;

16.其他可以不計入審限的期間。

綜上所述,對於簡易流程來審理的民事訴訟案件,一般為3個月內審理完畢。普通程式的話一般為六個月,這是因為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都是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很小,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去調查取證,就有可能查清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