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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申訴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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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申訴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申訴期限是多久?

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是裁判文書生效後6個月之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根據法律規定,一審民事訴訟程式大致分以下幾個階段: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裁判。每個階段又由於情形不同而規定了不同的合理期間。這些規定是判斷法官執法過程是否合理的依據。期間的規定包括以下幾種:

(1) 法院收到起訴狀後,認為符合條件的,7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 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

(3) 法院收到答辯狀起5日內將副本傳送原告;

(4) 法院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5) 開庭3日前通知各方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

(6) 當庭宣判的,10日內傳送判決書。

二、申訴分為哪幾種

申訴分兩種: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於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於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範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託而擔任代理人。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綜上所述,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申訴的,應該在法院判決書生效6個月內提出,並且向法院提交申訴書。民事訴訟申訴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期限規定的,只要是過了這個期限,再次提起的申訴問題,法院就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