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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可提管轄權異議嗎

訴訟管轄 閱讀(2.9W)

一、訴前財產保全可提管轄權異議嗎

訴前財產保全可提管轄權異議嗎

可以,訴前財產保全,當事人應當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採取訴前財產保全,並不必然導致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取得對該案件的管轄權。

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中,如果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的,不能因對非爭議標的物或者對爭議標的物非主要部分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

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沒有在法定的期間(國內民事訴訟,申請人應在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15日內起訴;涉外民事訴訟中,申請人應在30日內提起訴訟)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該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裡排除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轄。

二、訴前保全的基本內容

訴前保全訴前保全指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保全的條件:

1.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係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在我國訴訟財產保全辦理時,應提供案件的訴訟請求和案件訴訟書,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這類被保全的財產應由人民法院進行查封,在案件審理後對這類財產進行分割。按照這類案件判決結果進行辦理,保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