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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三人欺詐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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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第三人欺詐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在生產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專案是由多方合作的情況下來完成的。為了確保雙方的利益,也為了專案可以更好地進行,雙方在進行生產前,一般都會簽訂合同。但是,很多人都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在經過“第三人”的欺騙情況下而簽訂的合同。這種情況下籤訂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是很重要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對第三人欺詐簽訂的合同有效嗎的問題進行介紹。

一、第三人欺詐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第三人實施的欺詐或者脅迫行為,使一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進行的法律行為,如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存在,受欺詐或者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在撤銷之前,該法律行為有效。一旦請求撤銷之後,該法律行為自始無效。故第三人實施的欺詐或者脅迫行為,對於受欺詐或者脅迫方而言,就是一種相對無效的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關於欺詐行為和脅迫行為的定義

欺詐指因一方故意告知虛假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由於一方以給另一方本人及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後者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

三、“第三人”的範圍

民法上的欺詐具有特定的含義,是指在雙方法律關係中一方對於另一方的欺詐,嚴格區別來自第三人的欺詐。在現實生活中,交易一方常常利用第三人對交易對方就行欺詐,我國民法對於因第三人脅迫或欺詐而訂立合同,關於“第三人”的界定卻是留下了空白。筆者認為,這裡的“第三人”並非當事人一方與相對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以下三類人不屬於“第三人”,具體而言:

第一,第三人不包括合同相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理人或作為其締約輔助人蔘與從事行為的人。對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理人以及輔助人實施的欺詐或脅迫行為,合同相對人必須將其歸責於自己;

第二,在有些情況下,若第三人與合同相對方在利益方面具有密切聯絡,以至於從被欺詐一方當事人的角度來看,二者看上去在經濟上係為一體,視同其自己對相對人的欺詐;

第三,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中的受益第三人並非一般意義上的“第三人”的範疇。

通過小編的介紹可以得知,第三人主要是指除雙方主要的責任人外,看似中立的一方,或者表面為第三人,實則和一方有利益瓜葛的。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第三人欺詐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在現實生活中,大家進行生產生活中,一定要小心謹慎,尤其合同的簽訂那是相當重要的,在簽訂時,一定要再三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