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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法人形式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5.57K)

法人是一個公司正常執行的必要組織或者人員,他負責公司的各項日常事務和對外活動。公司法人代表有什麼能力呢?設立法人需要什麼條件?民法總則規定法人形式是怎麼規定的?下面就由本站為大家解答這些問題,具體內容如下:

民法總則規定法人形式是怎麼規定的?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二、設立法人要滿足什麼條件?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三、法人的民事責任由誰承擔?

(1)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四、法人的住所在哪裡?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五、法人登記資訊怎麼變更?

(1)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資訊。

六、法人分立、合併後的權利與義務由誰承擔?

(1)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3)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七、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登出登記的,法人終止:

A、法人解散;

B、法人被宣告破產;

C、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A、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B、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C、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D、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E、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法人解散怎麼進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5)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九、法人的終止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登出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登出登記時,法人終止。

十、法人分支機構的相關規定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綜上所述,就是問題民法總則規定法人形式是怎麼規定的?的相關內容,法人在法律上是這樣規定的,他是具有完全的行事能力的人員,而且他們必須具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必須依法捨棄利益。本站問您提供線上諮詢,提供最專業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