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法規>

民法總則特別法人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5.22K)

法人是個組織體,是可以進行營利性活動的,關於法人就涉及到公司企業的內容。那麼關於民法總則特別法人的規定是怎麼樣你的?民法總則第九十六條規定了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等組織的法人城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等屬於特別法人。

民法總則特別法人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民法總則特別法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四節特別法人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

1、什麼是特別法人?

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2、特別法人可以從事民事活動嗎?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3、怎麼撤銷特別法人?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取得法人資格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具備法人資格嗎?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有法人資格嗎?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必備條件

我國《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處於公司管理職權的核心地位,對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實施行為,行為的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是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體由誰擔任應當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確規定。

民法總則特別法人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法人很多人會將法定代表人弄混淆,因為很多現實生活中法定代表人稱之為法人代表,甚至有些直接就叫法人,所以非常容易混淆,但是二者是具有明顯的區別的,法人是一個組織,法人代表是具有法人性質組織的從事主要工作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