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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訴訟時效司法解釋是什麼?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2.18W)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起訴被告的情況,因為我國現在是一個法制社會,在法治社會中我們就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也就是在法庭之上,解決兩個人之間的糾紛,有時候會涉及到訴訟時效的問題,那欠條訴訟時效司法解釋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欠條訴訟時效司法解釋是什麼?

欠條訴訟時效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2020)民二他字第35號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5)1號《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你院報告所述情況,馮樹根向廣州市白雲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雲農業公司)購買農藥,雙方並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於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白雲農業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復(1994)3號批覆適用的條件,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 法復(1994)3號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此復。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覆函》 (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號)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號《關於“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結算後,債務方出具的“欠款結算單”能否按“債務糾紛”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並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刑事訴訟法》是一部非常完善的法律,它的主要作用就是能夠輔助型法的實行,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這一點要要十分注意,因為訴訟時效一旦過期,不會受理你的起訴也就保護不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