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法規>

租金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合同法規 閱讀(1.22W)

1、關於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時效

租金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規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本案中,原告應在約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屆滿後一年內向被告主張權利。如第一次交納時間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內,原告則應在200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索要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兩個月的租金,依次類推。

但原告在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限內並沒有向被告催要過2008年8月10日-2009年7月10日前的租金,應視為放棄索要該期間租金權利;

另據《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違約責任。原告在起訴前長達1年多的時間內,從未行使過上述權利,即使被告因種種原因未及時交納房租。

2、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力即喪失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力保護其權利的法律制度。

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因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外,其他基於租賃合同所引起的糾紛均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

在房屋租賃關係中,租客除了要付給房東租金,還要付的一樣是保證金。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一般均要求承租人繳納租賃保證金,以防止在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賃合同或者拖欠租金時可以有保障。但是,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租賃保證金可以折抵拖欠租金,而承租人又起訴要求返還租賃保證金,這時作為出租人就要特別小心訴訟時效的規定了。因為承租人要求返還租賃保證金的訴訟時效是二年,而出租人要求支付欠付租金的訴訟時效僅有一年。

3、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

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的不同,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即為兩年,而特殊訴訟時效又分為好幾種情況,短期訴訟時效就是其中之一。依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因此,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但是對於支付租賃保證金的訴訟時效卻無法律另行規定,該訴訟時效應屬於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

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承租人在欠付租金的情況下擅自離開出租房屋,以為這樣子就能免去租金,可是在現在資訊發達的時代,只要房東拿著租房合同,在期限內去派出所報案,租客就會收到法院的傳票,所以還是按時支付房租吧。以上就是租金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內容,大家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