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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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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當中存在一些法律系統上方面的欠缺雖然有很多不便,比如物權,婚姻家庭中的身份中有不便,但是也都在積極改進和完善當中,什麼東西都是由不全到全面,由不會到熟悉的一個過程,我們應該學著去接受和學習。那民法典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為大介紹。

民法典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什麼是撤銷權

1、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示意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三、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所以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

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四、撤銷權的行使範圍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物有了缺陷就應該得到改正,所以不要怕不完善,我們應該去學會接受,法律帶給我們更多的也都是積極的影響,生活的約束人們的遵守社會的美好,都是法律民法帶給我們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