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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是結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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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是結案嗎?

一、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是結案嗎?

不一定是結案。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說明行為人不構成犯罪,除非有新的證據證明其犯罪,司法機關將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並不意味著當事人根本不需要承擔其他的責任。如果該行為人涉及到行政違法的,還應該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相關責任。

檢察院可以用決定不起訴而結案。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補充偵查後仍是證據不足,檢察院應當決定不起訴。取保候審後,檢察院不起訴,案子就算了結了。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如何處理案件?

1、一般的刑事訴訟過程,是案件經過公安機構偵查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構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主要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是否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等。

2、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後,可能就有兩種結果,一個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一個是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不具備起訴條件的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的。

處理刑事案件時,檢察院不起訴不一定算結案,公安機構將刑事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後,檢察院會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自行偵查,補充相關證據,也可以退回公安機構,由該機構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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