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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成功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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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成功怎麼處理?

管轄權異議成功怎麼處理?

管轄權異議成功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移送,當然對這個結果的話可以上訴。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執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

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

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為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後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採納原告的意見。

二、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查範圍是什麼?

由於我國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採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實踐中引起另外一個爭議比較多的問題,即管轄權異議的審查範圍。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範圍,理論界存在著三種爭議觀點:一是隻能進行形式審理,二是應當進行實體審理,三是折衷觀點,以形式審理為主,實體審理為輔。管轄是由案件的糾紛性質決定的,對其性質的界定就成為異議是否成立的關鍵。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執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執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

目前在我們國家對於管轄權這個問題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因為如果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不能夠審理這類刑事案件的。在案件受理之後,如果對方當事人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之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認定管轄權異議成立,然後裁定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