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達到什麼標準刑訊逼供罪才能立案?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於刑訊逼供行為的認定,必須遵照上述立案標準嚴格執行,罪與非罪,非同小可,不能輕易認為某種行為是犯罪。從根本上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刑訊逼供行為,不是犯罪。即,在有刑訊逼供行為的時候,如果並不符合規定的立案標準要求,那此時都是無法認定為此罪的。
二、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1.犯罪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3.犯罪主體方面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並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實踐中,刑訊逼供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多是為了急於破案,是因公犯罪,出發點是好的,因此,認定構成刑訊逼供罪,應該是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如致人傷殘、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等。
這樣既便於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問題,又符合懲罰少數、教育多數的原則。應是全面綜合分析整個案情,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作案手段、情節、次數、人數、造成的後果和影響等多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試行規定,來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無論是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還是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都是法律法規所嚴厲禁止的,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訊問過程中刑訊逼供,或者是採取暴力脅迫的方式取證,此時在達到一定的犯罪立案標準時,該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