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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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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由誰來承擔?

刑事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由誰來承擔?

一般是由敗訴方來承擔。針對刑事案件的證人出庭作證之後產生的費用一般都是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在司法解釋層面上對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補償機制是做出了專門規定的,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的當事人承擔。

二、刑事案件的收費內容是什麼?

1、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法律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2、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3、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對於法院進行審理的刑事訴訟案件,將會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收取一定金額的訴訟費用的,那麼證人出庭的作證費用就屬於訴訟費用其中的一種。證人出庭的作證費用一般是由敗訴方來承擔,或者是由起訴方先墊付,最後再由敗訴的一方來支付的。